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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公告

2018-01-02 13:38:40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等(以上合称《通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含)起,我公司旗下所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税率缴纳增值税。

      特此告知全体投资者以下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公司担任管理人的私募投资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是因产品管理、运作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将依法由私募基金资产承担,从产品资产中提取缴纳,可能会使相关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产生波动。

2、我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具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的指导意见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的增值税缴纳方案。如后续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调整变化,按国家最新规定处理。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宁波宝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支持!

特此通知。

                                          宁波宝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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